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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(暂行)(草案)

发布日期:2014-07-17   浏览:

第一条: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,结合继续教育部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: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:教育先行、预防为主、保护学生、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、实事求是、依法办事、妥善处理。

第三条: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、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,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,教育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。

第四条:继教部应加强领导,将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。学生工作领导小组、各班要相互配合,积极开展安全教育,普及安全知识,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,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五条: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,从学生入学到毕业,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,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。学生安全教育应注重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第六条:各班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,加强安全防范,严格管理,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辅导员的责任目标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物被侵犯等情况时,各班和继教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,并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。

第七条: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,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,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,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、封建迷信及邪教宣传品等非法出版物;不参与酗酒、打架斗殴和赌博;禁止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;禁止制贩、吸食毒品;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,注意防火、防盗。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,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由于学生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,由学生自己负责。

第八条: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、饮食店、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,注意饮食卫生。

第九条: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学生私自租房外宿,属个人违规行为,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,学校一旦发现,视情节从严处理。

第十条: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,须经继教部同意,报学院保卫处和分管领导审批。继教部对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并有老师带队,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。

第十一条:发生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灾害等事故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制止事态发展,同时组织救护,报告继教部和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。

第十二条: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归而发生的各种事故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归且不知去向的学生,有关班级的辅导员应及时报告,并配合学校及继教部寻找和报告当地公安部门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: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第十四条: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,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,视具体情况处理。

第十五条: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、严重心脏病的学生,应予以退学并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。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,扰乱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。

第十六条: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,应责令其改正;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应给予纪律处分;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,应从重处分。学生发生安全事故,有过错责任者,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和后果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按照《银河游戏官方网学生违纪处罚条例》执行。

第十七条:本规定适应于继教部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
第十八条:本规定自2011年8月30日起施行。